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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 免費借店面給親戚也要被課稅

| 2017-05-19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時常有民眾打電話詢問,為何免費將店面租給親戚賣早餐

,也要被追討租賃收入的所得稅。北區國稅局回應,即使是免費租借,但只要對方

是營業、執行業務使用,就要依照當地一般租金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北區國稅局指出,依照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非是

經過國稅局查明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都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

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換句話說,租借他人土地、房屋時,只要對方

是用來營業、執行業務,不管是賣早餐、開律師事務所、補習班、療養院等,

即使免費出租,原屋主在5月繳綜合所得稅時,國稅局都會依照當地的正常租金

價碼,列入屋主的租金收入課稅。

北區國稅局舉例,轄區內的陳先生將自有房屋無償借給叔父經營電器行,

因為是免費租借,陳先生就未列報租賃所得,後來國稅局按當地一般租金標準

,核定陳先生需補繳7.7萬租賃所得。陳先生反應,自己跟叔父感情好,

房屋免費借給對方使用,沒有簽訂租賃契約,哪來的租賃所得課稅?因此申請複查。

不過北區國稅局認定陳先生的叔父確實將房屋設籍營業用途,因此就算陳先生

和叔父沒有約定租賃,國稅局還是必須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陳先生的租賃

收入,駁回陳先生的複查申請。北區國稅局也提醒,正值報稅季節,民眾若有類狀況

,要及時向國稅局提出,否則之後被查到就會評估過去的租賃期間,

要求原屋主補繳稅並處罰鍰。

記者林昱均/台北報導今日新聞NOWnews2017年5月5日


新聞來源: https://yahoo-twmoney-2017tax.tumblr.com/post/160473703265/%E4%BB%80%E9%BA%BC-%E5%85%8D%E8%B2%BB%E5%80%9F%E5%BA%97%E9%9D%A2%E7%B5%A6%E8%A6%AA%E6%88%9A%E4%B9%9F%E8%A6%81%E8%A2%AB%E8%AA%B2%E7%A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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