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仲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免被處罰 房地交易虧損,也要辦理申報

| 2017-07-24

 高雄市旗山區林小姐來電詢問,其於2016年2月5日以1,300萬元買入房地1筆,並於2017年6月30日以1,200萬元虧損出售,是否要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交易房地合一新制課稅範圍之房屋、土地,除符合免辦理申報規定外,如課稅所得為零、虧損或符合自住房地優惠條件經計算後不用繳稅者,仍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書,併同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申報時戶籍所在地或居留證地址所在地的國稅局辦理申報,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要向交易房屋土地坐落地的國稅局辦理申報(外籍人士交易坐落於台北市或高雄市的房屋土地者,向其總局外僑股辦理申報)。
 
該局進一步表示,個人未依限辦理申報,處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如有應補稅額,除依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並按補徵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惟前開兩項罰鍰得擇一從重處罰。
 
維護租稅公平,稅捐稽徵機關責無旁貸,隨著科技進步,課稅資料蒐集更臻齊備,漏報之各項所得將無所遁形,因此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呼籲,個人交易新制之房屋、土地時,一定要依限申報,否則一經查獲,除補稅外還要處罰,得不償失。


新聞來源: http://www.mygonews.com/news/detail/news_id/121815/%E5%85%8D%E8%A2%AB%E8%99%95%E7%BD%B0%20%E6%88%BF%E5%9C%B0%E4%BA%A4%E6%98%93%E8%99%A7%E6%90%8D%EF%BC%8C%E4%B9%9F%E8%A6%81%E8%BE%A6%E7%90%86%E7%94%B3%E5%A0%B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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