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仲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請注意 列報遺產稅未償債務扣除額,須證明

| 2017-08-04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之債務,如確屬「具有確實之證明」,足以減損遺產總額者,可以自遺產總額減除未償債務扣除額,因屬稅捐債權減縮或消滅之要件事實,應由納稅義務人負擔舉證責任。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以其父,即被繼承人之土地作為擔保,並將被繼承人列為連帶債務人,向銀行貸款1,800萬元,截至被繼承人死亡日止,尚有貸款餘額1,300萬元未清償,乃列報被繼承人未償債務扣除額1,300萬元,該局查核結果以被繼承人死亡時,系爭借款債務尚未屆清償期,且繳納本息狀況正常,非處於清償不能之狀態,屬未償債務尚未確定情況,不得以形式上被繼承人為連帶債務人,即認定該債務為被繼承人之未償債務,此類情況與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9款「具有確實之證明」要件不符,而未准自遺產中扣除,甲君不服,申請復查、訴願及提起行政訴訟,均遭駁回。
 
國稅局特別提醒,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9款規定,所稱「未償債務」,除須符合死亡時債務業已發生外,尚需以繼承事實發生時,被繼承人之債務已確定或可得確定由其遺產負責清償之狀態,始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新聞來源: http://www.mygonews.com/news/detail/news_id/121945/%E8%AB%8B%E6%B3%A8%E6%84%8F%20%E5%88%97%E5%A0%B1%E9%81%BA%E7%94%A2%E7%A8%85%E6%9C%AA%E5%84%9F%E5%82%B5%E5%8B%99%E6%89%A3%E9%99%A4%E9%A1%8D%EF%BC%8C%E9%A0%88%E8%AD%89%E6%98%8E

 

NEWS TOPIC

關於我們
服務項目
相關資訊
相關連結
下載專區
聯絡我們
惠仲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電話: (04)2632-0000
傳真: (04)2632-9393
服務時間:
星期一~星期五:08:00~18:00
 
版權所有 © 2016 惠仲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