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以租稅優惠為鼓勵房東將房子委託包租、代管業者,月租金新台幣6000元以下免徵所得稅等;租賃服務業者若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最重可罰5萬元罰鍰。
行政院提案指出,約有285萬多人有租賃住宅需求,經檢視租賃住宅市場問題,包含廣告資訊不真實透明、沒有便捷糾紛處理機制等;租賃住宅缺乏專業化經營管理,屋主也因管理事務繁雜、管理成本高等,導致住宅閒置。為維護人民居住權及健全租賃住宅市場發展,才提案立法。
條文明定,租賃代管業,是指受出租人委託,經營租賃住宅管理業務的公司;租賃住宅包租業,則是指承租租賃住宅並轉租,及經營租賃住宅管理業務的公司,協助處理龐雜的管理事務。
三讀條文明定,個人房東將住宅委託包租、代管業者,供居住1年以上者,出租期間每月租金收入不超過6000元部分,免納綜合所得稅;超過6000元至2萬元之必要耗損及費用,依該部分租金收入53%計算;超過2萬元部分,則按所得稅法規定減除標準計算,無租稅優惠。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對於應課徵的地價稅及房屋稅,也得予適當減徵,減徵期限、範圍、基準由縣市主管機關定之,並報財政部備查。租稅減免優惠實施年限為5年,行政院得視情況延長,並以1次為限。
就房客的保障而言,條文明定,押金不得超過2個月租金總額。對房東而言,條文規定,當承租人毀損住宅或設備,不為修繕或賠償、承租人遲付租金達2個月租額,經催告而拒繳、承租人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將住宅轉租他人,出租人應在30日前以書面通知承租人,提前終止契約。出租人若為重新建築必要收回房屋時,須在3個月前通知承租人。
主管機關為保障租賃當事人權益,得輔導成立非營利團體,提供專業諮詢、教育訓練或協助糾紛處理等相關服務。當住宅租賃發生爭議時,出租人或承租人得向地方政府申請調處,並免繳調處費用。
條文明定,出租人提供的租賃住宅廣告內容應與事實相符;受託刊登廣告的媒體若明知住宅面積、屋齡、樓層、法定用途與事實不符者,須負連帶賠償責任;租賃服務業者若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可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罰則部分,非租賃住宅服務業而經營包租、代管業務者,處公司負責人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勒令歇業;若租賃服務業者未申請登記證即開始營業、規避或拒絕主管機關檢查業務者,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限期未改正得按次處罰。
條文也明定,本條例自公布後6個月實施,條例施行前已從事包租、代管業務者,自施行日起得繼續營業2年,2年屆滿後未依規定領有租賃住宅服務業登記證者,不得繼續營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