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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不動產交易簽章及因應對策」研討會

| 2018-02-21

鑒於不動產經紀業「代行」簽章風氣盛行,導致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2條經紀人職權形同虛設!為提昇不動產經紀人專業地位,台中市不動產經紀人協會昨日召開「落實不動產交易簽章及因應對策」研討會;會中建議,除另立不動產經紀人專法外,主張透過行政指導方式,在不動產買賣申請書上,增設切結文字並附一個經紀人到場簽章欄位即可。

 

針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2條有關不動產說明書等6項文件,由非經紀人「代為」簽章習慣,已成產、官、學不可公開討論的秘密,問題背後不僅隱藏著勞資關係間,不可預測之法律風險;也使得不動產經紀人之專業地位遭到嚴重漠視。

 

台中市不動產經紀人協會,昨日假嶺東科技大學召開,「106年如何落實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2條之簽章制度」研討會,由監事吳有道論述發表簡報,理事長黃仲青主持。參加人員,包括專家、學者和來自全國各地各大不動產相關社團的理事長。

 

與會各界分別為中華民國不動產經紀人協會理事長謝宗諺、台中市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副理事長黃秋結、前台中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理事長黃昭閔、前台中市不動產聯盟協會理事長李嘉贏、前台中市地政學會理事長葉耀中,以及嶺東科技大學師生百餘人列席參加,該校財經法律研究所所長陳介山和財金所所長鄭光甫等兩位教授也與會指導。

 

吳有道指出,政府為有效管理不動產經紀業人,以維護交易安全。遂於民國88年公布實施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防止不動產非法交易及非法經紀活動產生;但因現行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卻將不動產經紀人納入經紀業管理,拘束和矮化不動產經紀人專業地位,也鑄下了經紀業與經紀人之間,特殊「僱傭」關係之流弊。

 

陳介山教授說,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公佈實施迄今,已跨越18個年頭,由於不動產經紀業者,無法落實對於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2條有關簽章制度,導致不動產經紀生態,隱藏著一股不可預測的法律風險而不自知;應如何落實該管理條例,讓不動產經紀人能自主簽章,以端正不動產買賣交易秩序,乃當務之急。

 

中華民國不動產經紀人協會理事長謝宗諺表示,為推動不動產經紀人專法,他曾參考國外立法例,並參照國內保險經紀人之作法,認為不動產經紀人亦可比照實施。不動產經紀人所以與經紀業綁在一起管理,係因不動產經紀人員,還包括不動產經紀營業員;為單純化制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法時,只好將之列入一併規範。

 

葉耀中理事長指出,不動產經紀人之所以被邊緣化,係因仲介服務發生消費紛爭時,不動產經紀人均非屬一線執行人員,一旦發生消費訴訟時,消費者也懶得將經紀人列入被告,往往會列入被告的是不動產經紀業和營業員較多。

 

台中市不動產經紀人協會理事長黃仲青建議,可在不動產買賣申請書上,增設切結文字並附一個經紀人到場簽章欄位即可。


新聞來源: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71229001773-26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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